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
- 上訴人
- 林睿駿
- 被上訴人
- 王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20萬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20萬元,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依首開規定,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對本院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