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145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袁靜如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謝諒獲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尚揚法律事務所、林鈴玉、林、周、郭、楊、楊岱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送達抗告人。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59號裁定駁回,而抗告人電傳抗告狀,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117條之規定,又未遵期為補正,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59號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茲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