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331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抗告人因與彭建順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18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廖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魏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