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仲偉善
聲請人因與楊錫安等間國家賠償事件(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聲請人追加請求新台幣3,000萬元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與原請求3,000萬元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相同,筆錄見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卷第180頁反面)。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