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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請人
仲偉善

聲請人因與楊錫安等間國家賠償事件(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聲請人追加請求新台幣3,000萬元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與原請求3,000萬元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相同,筆錄見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卷第180頁反面)。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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