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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張松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39號),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39號事件之承辦書記官有客觀事實,足證其不能為公平審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聲請書記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又法院書記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得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2項規定,聲請書記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101年8月27日及8月30日以電子郵件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39號聲請承辦書記官迴避,所指明應迴避之原因俱非與執行職務是否偏頗,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書記官迴避,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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