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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2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謝諒獲主張沒有錢繳納房租,辦公室及住宅均被判遷移,固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4 號及訴字第45號判決書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本件之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元,而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7號)僅須繳納裁判費1千元,難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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