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0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65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1年9月27日101年度裁聲字第106號裁定為證,惟該裁定並無法釋明聲請人有何無資力情事,且聲請人迄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