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 代理人
-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7號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見本院卷第15頁),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第27頁),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以101年度聲國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見本院卷第33頁)。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於102年1月17日再具狀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雖記載「聲明異議狀」,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36-3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僅於102年2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院承辦法官迴避等狀,逾期迄未遵行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52、56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