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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選字第2號

選舉無效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張蘭林曉芳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2號

抗告人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3人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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