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93號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被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清算中)
- 法定代理人
- 張 昭
- 法定代理人
- 胡繼軒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許淑惠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羅湘蓉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胡峻源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邱煒翔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真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諸德華
- 法定代理人
- 朱遵章
- 法定代理人
- 仇鼎財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群
- 法定代理人
- 馮道中
- 法定代理人
- 容永峰
- 法定代理人
- 丘宏恩
- 法定代理人
- 艾水苗
- 法定代理人
- 杜慧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變更之訴原告 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村騫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馮韋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民國105年8月4日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第㈠欄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第㈡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將「96年三方協議」誤載為「93年補充協議」),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㈠原判決第14-15頁 │ ㈡更正後文字 │ │ │ 記載內容 │ │ ├─┼────────────┼────────────┤ │ │九、㈡其次,…遂簽立93年│九、㈡其次,…遂簽立96年│ │ │ 補充協議,此有協議書可│ 三方協議,此有協議書可│ │1 │ 證(見原審卷㈠第216- │ 證(見原審卷㈠第216- │ │ │ 233頁)…。 │ 233頁)…。 │ │ │ 何況,肉眼比對93年補充│ 何況,肉眼比對93年補充│ │ │ 協議、92年合建契約與93│ 協議、92年合建契約與96│ │ │ 年補充協議,關於「財團│ 年三方協議,關於「財團│ │ │ 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 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 │ │ 院」印文並無出入(見原│ 院」印文並無出入(見原│ │ │ 審卷㈠第218、13、18頁 │ 審卷㈠第218、13、18頁 │ │ │ )…。 │ )…。 │ ├─┼────────────┼────────────┤ │ │九、㈢惟查,…綜合上開條│九、㈢惟查,…綜合上開條│ │2 │ 款,任何一方違約時,93│ 款,任何一方違約時,96│ │ │ 年補充協議當然失效,當│ 年三方協議當然失效,當│ │ │ 事人毋庸另為催告或解除│ 事人毋庸另為催告或解除│ │ │ 之意思表示,即回復原有│ 之意思表示,即回復原有│ │ │ 買賣關係。 │ 買賣關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