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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24號

租佃爭議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邱鏡明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再審被告
吳咨蓉(原名吳慧珠)
再審被告
吳冠賢
再審被告
吳陳淑
再審被告
吳和霖(原名吳冠明)
再審被告
吳冠群
再審被告
吳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再審被告「吳姿容」之記載,均更正為「吳咨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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