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87號
- 異議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58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為同法第495條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就民國 102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因其逾越抗告期間,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於102年5月3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依前開說明,對於上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僅得向本院提出異議,故異議人雖於書狀上記載「民事(1)異議、抗告、聲請訴救狀」,欲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規定,仍應視為提出異議。惟異議人異議意旨仍以其先前提起抗告時所持理由一再爭執,自不足取,是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