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7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年度聲國抗字第1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國抗字第18號承審法官,以聲請人未繳納抗告費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及再抗告,均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甚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後段等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101年國抗字第18號乙案業於101年12月13日裁定駁回抗告,嗣並於101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嗣並於102年2 月27日裁定駁回再抗告,並於102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上開2裁定及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1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事件之程序已終結,聲請人於102年3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見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日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