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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7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7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年度聲國抗字第1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國抗字第18號承審法官,以聲請人未繳納抗告費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及再抗告,均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甚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後段等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101年國抗字第18號乙案業於101年12月13日裁定駁回抗告,嗣並於101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嗣並於102年2 月27日裁定駁回再抗告,並於102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上開2裁定及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1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事件之程序已終結,聲請人於102年3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見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日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