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吳念主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阿明
- 法定代理人
- 湯玉芬
- 相對人
- 陳宗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宗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伊敗訴,聲請人已依法提起上訴,但聲請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既於上訴亦有效力,自無再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