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滕允潔李瑜娟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高華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惠娟等間.

事件(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相對人劉惠娟等提起本件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案列101 年度訴字第540 號),經該院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案列10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聲請人於起訴時即同時向臺北地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臺北地院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及於聲請人就上開事件所提上訴,而得暫免繳納上訴訴訟費用,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