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博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愛玉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伊如律師
- 被上訴人
-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君島達己
- 被上訴人
- 任天堂溥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藤力
- 法定代理人
- 日比野敏郎
- 法定代理人
- 岡村正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黃三榮律師
吳岳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4日本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11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君島達己,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同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111 號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判決後,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因被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竹田玄洋,嗣於105 年8 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4 年9 月16日變更為君島達己,有該公司網路公告可稽,自應由本院裁定命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君島達己,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