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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陳玉完匡偉曾部倫
  •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劉鴻祥

  • 當事人
    鄭中平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振隆黃啟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上 訴 人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陳永昌律師 參 加 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 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參 加 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參 加 人 程振隆 陳梅堂 游源日 郭博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參 加 人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複代理人陳柏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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