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呂錦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律師
- 參加人
- 鄭中平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姿淨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纈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參加人
-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祥
- 參加人
- 程振隆
- 參加人
- 陳梅堂
- 參加人
- 游源日
- 參加人
- 郭博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玲律師
- 參加人
-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複代理人陳柏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