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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撤銷詐害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玉完匡偉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上訴人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參加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參加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參加人
程振隆
參加人
陳梅堂
參加人
游源日
參加人
郭博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參加人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複代理人陳柏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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