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42號
- 上訴人
- 蔡宗坤
- 被上訴人
-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6,432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103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4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