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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4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光釗鄭佾瑩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42號

上訴人
蔡宗坤
被上訴人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6,432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103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4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4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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