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6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月娥
- 被上訴人
- 桂子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是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上訴人於原法院主張略以:伊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9日向訴外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創意世家公司)買受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七層、地下三層建物(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及23號二間房屋中間,興建案為南海故事Ⅰ及其地下停車位,尚未聲請門牌號碼),及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七層、地下三層建物(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及30號二間房屋中間,興建案為南海故事Ⅱ、A、B各乙棟,及其地下停車位)(下合稱為系爭建物),嗣已於100年11月25日變更起造人為伊,且由伊接續出資興建,被上訴人與創意世家公司間並無買賣關係,卻聲請原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98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伊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之系爭建物,顯有違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求為命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之判決。
三、經查,被上訴人以創意世家公司積欠票款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為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562號、第13563號、第1356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臺北地院對於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之,並囑託郭釗文建築師事務所鑑定系爭建物之價格為7,702萬6,000元,有被上訴人所提鑑定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42、4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卷宗查核屬實。而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查封程序,既經上訴人之起訴狀及上訴理由狀載明(見原審卷㈠第3至8頁、本院卷第11至15頁),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訴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利益即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6,000萬元為準。因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惟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萬3,344元、第二審裁判費32萬0,016元,尚不足第一、二審裁判費32萬6,656元、48萬9,984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之。爰依首揭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