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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陶亞琴廖慧如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上訴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被上訴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請求返還信託股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上更㈠字卷三第87頁)。茲上開事件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判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20 號判決廢棄發回,再經本院104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9號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有各該判決書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查(見本院上更㈠字卷四第52-54 、61-76 頁、卷三第132 -147頁)。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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