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章民強
- 訴訟代理人
- 侯旻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寬律師
- 被上訴人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請求返還信託股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上更㈠字卷三第87頁)。茲上開事件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判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20 號判決廢棄發回,再經本院104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9號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有各該判決書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查(見本院上更㈠字卷四第52-54 、61-76 頁、卷三第132 -147頁)。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