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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號

聲請人
吳念主
聲請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法定代理人
湯玉芬
相對人
陳宗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宗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伊敗訴,聲請人已依法提起上訴,但聲請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既於上訴亦有效力,自無再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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