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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絮雲邱育佩許碧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博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愛玉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君島達己
被上訴人
任天堂溥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力
法定代理人
日比野敏郎
法定代理人
岡村正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黃三榮律師

      吳岳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4日本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11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君島達己,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同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111 號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判決後,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因被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竹田玄洋,嗣於105 年8 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4 年9 月16日變更為君島達己,有該公司網路公告可稽,自應由本院裁定命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君島達己,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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