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上 訴 人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陳永昌律師 參 加 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 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參 加 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參 加 人 程振隆 陳梅堂 游源日 郭博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參 加 人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複代理人陳柏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