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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魏高明
被上訴人
香港商星辰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洋一
被上訴人
西村利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74頁)可稽;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見本院卷第75頁)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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