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周月秀
- 訴訟代理人
- 羅紀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周月坡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叁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64條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亦經同法第77條之16著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7萬4,541元(詳見105年3月23日本院裁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4,758元,惟上訴人僅自行繳納9萬2,000元,尚不足2,758元(94,758-92,000=2,758)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