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胡明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陳江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惟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為同法第466條之2所明定。上訴人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案號:101年度救字第32號),亦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