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方彬彬許純芳黃若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7號

聲請人
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鐔

上列聲請人因與亘强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命鑑定人退還鑑定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以亘强有限公司(下稱亘强公司)為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駁回後,伊提起上訴,經本院103 年度建上字第4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伊聲請法院囑託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下稱建築學會)為鑑定,伊已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然建築學會所提出民國(下同)104年6 月24日函附之鑑定報告(下稱第一次鑑定報告)就部分待鑑事項漏未鑑定,建築學會遲至106年1月19日始補充鑑定(下稱補充鑑定報告,與第一次鑑定報告合稱系爭鑑定報告),然仍有部分缺失,嗣經建築學會指派之鑑定人林平昇建築師到庭作證,所為證述內容足以證明系爭鑑定報告並無依據,而成無效鑑定,無法為法院裁判之依據。兩造嗣經承審

成立調解。是建築學會再為鑑定對系爭事件已無實益,法院依法自得拒絕建築學會之補正給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326條第3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229條、第232條、第255條、第256條、第259條、第260條,解除對建築學會之建定囑託或撤換之,並命建築學會退還30萬元鑑定費用並附加法定利息於法院或逕行返還予伊等情。

二、按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民事訴訟法第326 條固定有明文。然上開規定既載明鑑定人係由「受訴法院」選任,則當係就繫屬中之訴訟事件,因受訴法院認有選任鑑定人以為認事用法憑據之必要時,始予以選任,如經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後,該訴訟事件已終結而脫離訴訟繫屬,法院自無加以撤換之必要。經查:

㈠本院就系爭事件,因聲請人聲請囑託建築學會鑑定,復經亘强公司同意(原合意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為鑑定機關,因該公會因建築師法修訂,進入解散清算期,函請轉洽建築學會辦理,經本院再次徵得系爭事件兩造同意,見本院卷一第69頁反面、第178 頁反面、卷二第30頁、第161 頁反面),而以103 年9 月18日院欽民天103 建上47字第1030017179號函囑託建築學會為鑑定,嗣經建築學會指定其會員林平昇建築師為鑑定,建築學會分別於104 年6 月24日、106 年1 月19日提出第一次鑑定報告書、補充鑑定報告,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訟繫屬中,就系爭鑑定報告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45頁),並表明無庸再為補充鑑定(見本院卷二第165 頁)。雖其嗣於製作系爭鑑定報告之林平昇建築師到院陳述時,認其因年事已高,所言與系爭鑑定報告所載內容不盡相符,仍應以系爭鑑定報告為準,亦僅涉及本院就系爭鑑定報告及林平昇到院所言,如何依全卷相關卷證資料及審酌全辯論意旨以為事實之認定。而系爭事件嗣於106 年10月30日既經兩造調解成立而終結(見本院卷三第192-193 頁),即已脫離訴訟繫屬,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全卷核閱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撤換鑑定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與法不合,自無從准許。

㈡至聲請人另以建築學會所為之系爭鑑定報告,製作過程有遲延,內容復有瑕疵為由,請求本院依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規定準用民法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裁定」解除對建築學會之鑑定囑託,並「裁定」命建築學會返還其前所繳交之鑑定費用30萬元及遲延利息部分。經查,本院固於系爭事件繫屬中命聲請人逕向建築學會繳納鑑定費,然系爭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並於調解筆錄中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見本院卷三第192 頁),則聲請人前所繳交之鑑定費用,既亦屬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同意自行負擔。況聲請人既主張本院始為該委託鑑定契約之當事人之一,則本院自無從復以公權力機關之地位逕以「裁定」解除與建築學會間之委託鑑定契約,並「裁定」命建築學會返還因系爭鑑定所收取之鑑定費用予本院,或逕命返還聲請人。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而無從准許。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法官指派具專業背景之調解委員調解,始於106年10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