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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上訴人
羅宗馥
被上訴人
劉導沅
被上訴人
林韋安
被上訴人
王瑞瑜(兼王鄭詠蘭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侯華珠
被上訴人
管玉財
被上訴人
黃治磐
被上訴人
許阿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
蔡進良

      李銘盛

      曲文濤

      巫雲樂

      孫陳枝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9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5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2日受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71頁)。然上訴人嗣僅出具委任張玉希律師、楊詠誼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而逾期未予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9萬4,918元,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㈡第191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