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59號
- 抗告人
- 許文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林富美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5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林富美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