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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5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吳光釗鄭佾瑩李國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59號

抗告人
許文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林富美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5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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