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57號上 訴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上訴人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5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分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有明文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57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媚登峰公司)、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春藤公司)之上訴利益數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82,531元、1,886,531元,應分別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1,051元、29,566元,惟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媚登峰公司、長春藤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1,051元、29,566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