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5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分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57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媚登峰公司)、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春藤公司)之上訴利益數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82,531元、1,886,531元,應分別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1,051元、29,566元,惟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命上訴人媚登峰公司、長春藤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1,051元、29,56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