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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熙嫣黃炫中古振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
胡明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陳江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惟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為同法第466條之2所明定。上訴人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案號:101年度救字第32號),亦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8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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