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00號
- 上訴人
- 李寶彩
- 訴訟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謹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琪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炳宏
- 被上訴人
- 陳唐龍
- 被上訴人
- 彭元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媽媽嘴咖啡(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陳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