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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陳松許炎灶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00號

上訴人
李寶彩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被上訴人
呂炳宏
被上訴人
陳唐龍
被上訴人
彭元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媽媽嘴咖啡(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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