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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嘉烈黃書苑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請人
林妙嫣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順喜等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雖經原法院以98年度審救字第20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以98年度抗字第18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上開案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准予訴訟救助效力,自及於上訴審。是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69號),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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