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林妙嫣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德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順喜等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雖經原法院以98年度審救字第20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以98年度抗字第18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上開案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准予訴訟救助效力,自及於上訴審。是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69號),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