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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競文邱璿如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請人
陳金福
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迪賢、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4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顏迪賢、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41號),針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原審所為102 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之規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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