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陳金福
- 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迪賢、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4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顏迪賢、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41號),針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原審所為102 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之規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