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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返還委任報酬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聲請人
呂榮達
相對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103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人於103年5月16日收受裁定,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委任報酬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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