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呂榮達
- 相對人
-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103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人於103年5月16日收受裁定,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