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鍾福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詠誼律師
- 被上訴人
- 羅宗馥
- 被上訴人
- 劉導沅
- 被上訴人
- 林韋安
- 被上訴人
- 王瑞瑜(兼王鄭詠蘭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侯華珠
- 被上訴人
- 管玉財
- 被上訴人
- 黃治磐
- 被上訴人
- 許阿淑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德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進良
李銘盛
曲文濤
巫雲樂
孫陳枝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9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5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2日受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71頁)。然上訴人嗣僅出具委任張玉希律師、楊詠誼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而逾期未予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9萬4,918元,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㈡第191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