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74號
- 抗告人
- 楊玉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明、徐宗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274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