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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瞱黃炫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江錦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耀南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瞱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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