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江錦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耀南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耀南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