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

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莉雲陳容正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巢育誠間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卻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9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於105年1月12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05年1月26日提起抗告,卻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並於105年2月5日送達抗告人。雖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補費裁定,提出異議,惟經本院於105年3月3日裁定駁回等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依序見本院卷58、60、73、74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查詢查可稽(見本院卷82頁),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