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巢育誠間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卻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9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於105年1月12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05年1月26日提起抗告,卻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並於105年2月5日送達抗告人。雖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補費裁定,提出異議,惟經本院於105年3月3日裁定駁回等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依序見本院卷58、60、73、74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查詢查可稽(見本院卷82頁),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