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6號
- 抗告人
- 張泉鳳
張台鳳
張穗鳳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民國104年10月1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