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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競文邱璿如范明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請人
吳芬芬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梓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148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該事件已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具狀聲請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14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陳雅玲、方彬彬迴避。惟上開事件已經於聲請人聲請迴避前之104 年10月2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是該事件之上述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上述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