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彥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添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趙川鴻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森雄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湯惟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㈣項關於「肆佰貳拾參萬捌仟零肆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零肆元」
;事實及理由欄第三、㈤項原判決書第十一頁第十一行關於「4,238,04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414,604元」;附表四編號2應給付租金欄關於「2,352,68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29,2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