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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上訴人
單篤武

上列當事人因與單錫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2,632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6年10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5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9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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