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宋迪錦
- 被上訴人
- 詹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105年1月1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129至132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