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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09號

給付薪資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翁昭蓉管靜怡劉又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09號

上訴人
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上訴人
蔣振崑
被上訴人
余金城
被上訴人
鍾興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蔣振崑(下稱蔣振崑)自民國(下同)90年7月5日至104年6月15日,被上訴人余金城(下稱余金城)自85年7月3日至104年6月15日,被上訴人鍾興年(下稱鍾興年)自96年12月3日至100年5月31日,受僱於上訴人擔任貨車駕駛。兩造約定被上訴人薪資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安全獎金及按趟次業績抽成獎金,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為20%。詎上訴人自97年7月份起未經伊等同意,擅將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降為17.5%,於101年9月份起再調降為15%,而給付伊等自起訴日起回溯5年內之薪資短少各如附表所示,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差額。又鍾興年自任職上訴人以來,上訴人從未給付特別休假未休薪資,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1款、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8年至100年每年各14日特別休假未休薪資合計62,860元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蔣振崑296,8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給付余金城295,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應給付鍾興年155,310元(薪資差額92,450元、特別休假未休薪資62,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薪資結構係依照較低之固定基礎薪資加上較高之不同比例獎金組成,因97年7月間適逢金融海嘯,伊為達繼續營運且不裁撤員工之目的,召開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討論於不影響薪資狀況下,就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由原20%降為17.5%,經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通過,被上訴人自已同意。另於101年9月間,勞工反應原薪資結構保障較為不周,希望增加固定薪資比率,伊乃於101年9月間召開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通過提高基礎薪資並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為15%,員工亦均表同意。依調整後薪資結構,被上訴人獎金部分雖減少,然基礎薪資均增加約5,000餘元不等,對被上訴人並無不利,遠高於法定最低薪資,且被上訴人長年來均無爭議而繼續領取薪資、提供勞務,足見其等確有同意。縱認被上訴人並未同意該薪資結構調整,依誠信原則,亦應返還依變更後之薪資結構多領之基礎薪資。再就鍾興年請求特別休假未休薪資部分,其未於在職期間之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亦未於勞動契約終止前休完特別休假,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自不得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薪資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及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

㈠蔣振崑自90年7月5日至104年6月15日,余金城自85年7月3日至104年6月15日,鍾興年自96年12月3日至100年5月31日,受僱於上訴人擔任貨車駕駛。

㈡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期間之薪資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安全獎金及趟次業績抽成獎金,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原為20%,於97年7月份起比例改為17.5%,於101年9月份起再調降為15%。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經其等同意擅自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致其等受有薪資差額之損害,且上訴人於鍾興年任職期間均未給付特別休假未休薪資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為:㈠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短少之薪資差額即因調降計算比例而減少之業績抽成獎金,有無理由?金額若干?㈡鍾興年得否請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㈢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茲分別論斷如下:

㈠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短少之薪資差額即因調降計算比例而減少之業績抽成獎金,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⒈按工作報酬係勞工之生計來源,為其賴以維生的基本權益,應予保障。故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參照)。否則,若可任由雇主改變工作報酬之給付方式,或給付不完全或給付遲延等,除使勞工生活收支受到影響,並妨害其原定計劃之開銷,或妨礙其債務之履行,甚至造成違約責任。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之原定方式給付工作報酬,已不合於勞雇間之勞動契約;其不利於勞工之情形,則違反勞動契約,更為明顯。是雇主關於工資給付方式、給付期限之變更,須徵得勞工之同意,否則對勞工即不生效力。

⒉本件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之薪資結構包括本薪、全勤獎金、安全獎金及業績抽成獎金,且之前與被上訴人約定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依照抽成業績20%給與,自堪認兩造就被上訴人之工作報酬已有約定,上訴人本應依該契約約定之內容給付薪資予被上訴人。上訴人辯稱因金融海嘯因素於97年7月召開股東及員工會議,經員工同意降低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為抽成業績之17.5%,復於101年9月因員工反映基礎薪資(指本薪+全勤獎金+安全獎金)過低,保障不周,經召開股東及員工會議,全體員工(含被上訴人)同意降低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為15%云云,被上訴人則否認曾同意上開工作報酬給付內容之變更。經查:

⑴依證人陳平進於原審結證稱:伊在上訴人公司從事開貨櫃車工作近10年,蔣振崑、余金城比伊早進公司,伊應徵時約定薪資結構業績抽成獎金係依跑趟業績營業收入2成計算,之後變過1次,於員工提告公司未給付特別休假薪資後才將計算比例由20%變更為15%,上訴人變更薪資結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未經過員工同意,僅有告知員工;上訴人負責人和伊等9名駕駛開過變更薪資結構會議,薪資結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變更討論案伊並未同意,也未在會議結論簽名表示同意,討論議案如對員工不利,伊等就不會簽名等語(見原審卷第89至91頁);及證人邱繼陸於原審具結證述:伊自95年至上訴人公司任職,於101年6月離職,伊應徵時上訴人告知薪資結構含業績抽成獎金,比例是業績2成,其他員工抽成比例都一樣,伊不知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變更,上訴人並未告知,上訴人給付多少薪資伊即收受,伊有參加開會,但未提過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要變更等語(見原審卷第91頁及背面);另參諸證人呂金爵於原審具結證稱:伊於101年5月12日進上訴人公司,獲告知薪資結構含業績抽成獎金2成,員工之抽成比例都一樣,伊以為與上訴人之約定均未變更,但上訴人於101年11月後就未按二成給付,期間有開過會,老闆說抽成要變更,但是伊等向老闆提出意見,表示員工工作很累、工時很長、薪水卻減少,不同意該變更提案,開會後伊等薪資就變少,共開過2次會,第1次變更17.5%,最後1次減為15%等語(見原審卷第92頁及背面)。綜上以觀,足見上訴人雖曾就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調降與勞工開過會議,惟並未獲得被上訴人等勞工之同意,上訴人表示員工會議紀錄已遺失(見原審卷第70頁背面),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上訴人主張就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所為調降業經被上訴人同意,即難採信。上訴人雖指摘上開證人之證言有重大瑕疵,且立場與被上訴人一致,不足為證云云,惟該等證人均經具結,關於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調降時間、開會次數、時間等細節之證述雖略有出入,惟就被上訴人等勞工並未同意調降乙情俱屬一致,此外,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足認該等證人之證言與事實不符,所辯即非可取。又上訴人另辯稱伊於97年7月間因逢金融海嘯,為達繼續營運且不裁撤員工之目的,乃與員工開會討論於不影響薪資狀況下,就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由原20%降為17.5%云云,然上訴人就其斯時營運困難,如不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即須解僱勞工乙情,並未舉證證明,亦難認其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性,得單方就勞工薪資結構為不利之變更,上訴人此部分所辯洵無足採。

⑵又按沈默與默示意思表示不同,沈默係單純之不作為,並非間接意思表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生法律效果;默示意思表示則係以言語文字以外之其他方法,間接使人推知其意思,原則上與明示之意思表示有同一之效力。須就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同意之效果意思存在,方可謂為默示意思表示。上訴人另辯以:伊調降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比例後,被上訴人長年來均無爭議而領取薪資、提供勞務,且據以申報所得稅,足見其等已默示同意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見本院卷第83至100頁)。惟查,被上訴人等勞工就上訴人調降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於開會時均表示不同意,已如前述,且自被上訴人之薪資明細觀之,僅有薪資結構各項目之金額,其中每月業績獎金均為浮動(見原審卷第18至37頁),蔣振崑復表示曾要求上訴人提供趟數清單為上訴人所拒,則被上訴人縱有受領上訴人所給付已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之薪資,自薪資明細亦難即時知悉按趟數抽成之業績獎金計算比例,顯無從以其等已知上訴人變更前揭薪資給付內容卻未異議,猶繼續提供勞務、領取變更後薪資,而有默示同意該變更後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方式,上訴人前揭抗辯尚無足取。

⑶上訴人另以為因應勞基法調高最低基本工資要求,乃將被上訴人底薪調至18,080元,基礎薪資既有調高故將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調降等語為辯。經查,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之基礎薪資(含底薪、全勤獎金、安全獎金及電話費),蔣振崑自98年1月至101年8月間為14,000元(底薪1萬元),鍾興年自98年1月至離職為13,000元(底薪9,000元),均低於該段期間勞基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96年7月1日自99年12月31日最低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上訴人為符合勞基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乃自101年9月起將蔣振崑基礎薪資調高為18,800元(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基本工資為每月18,780元),係改正其之前給付勞工工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之違法行為,且此勞動契約工資事項之變更,有利於被上訴人等勞工,已成為兩造間勞動契約之內容,至上訴人調降業績抽成獎金之計算比例,此關於勞工薪資約定不利之變更,既未經被上訴人同意,自對勞工不生效力。況上訴人縱將固定之基礎薪資調高以符合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然將占被上訴人等勞工薪資結構過半之業績獎金抽成比例調降,實質上已減少被上訴人之工作報酬,亦顯然違反兩造間薪資約定。上訴人辯稱如被上訴人如不同意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亦不得提高基礎工資云云,委無足採。

⒊基上所述,上訴人應依原約定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給付被上訴人薪資報酬,上訴人復不爭執被上訴人所請求如附表所示因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致短少薪資差額之計算方式(見原審卷第115頁背面、本院卷第27、120頁)。從而,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差額各296,819元、295,779元、92,450元,洵屬有據,應為可取。

㈡鍾興年得否請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又勞基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前段亦有明定。次按特別休假之目的乃在回復勞工身心疲勞及保障勞工之社會、文化生活,勞工有此休假機會即應為休假,除因雇主命令勞工於休假日工作或其他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外,勞工未依規定休畢應休日數者,自應認乃其權利之放棄,故雇主並無給付加倍工資之義務。是特別休假雇主加倍發給工資,須以該休假日工作係出於雇主之需求、要求勞工加班為要件,若勞工並未表示欲休特別休假,雇主自無從表示同意,縱因而導致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亦無從遽認係屬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是以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固應加倍發給未休完日數之工資,惟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加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準此,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雇主是否加倍發給勞工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而定。除勞工係在雇主特別要求下而未休,即所謂可歸責於雇主情形下,雇主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外,需勞工已請求雇主給予特別休假遭雇主拒絕,或客觀上勞工不可能使用該特別休假,致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前未能休假,始得請求雇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⒉查鍾興年自92年12月3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受僱於上訴人,其98年、99年、100年之特別休假日數共42日(每年14日,14日×3年=42日),而鍾興年均未休特別休假乙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1頁),堪信為真。鍾興年主張因上訴人無特休制度,故員工無法請特別休假等語,分別經證人邱繼陸於原審結證稱:上訴人公司以前沒有特休,伊等請假都會扣錢,後來因為公司被員工告,老闆叫伊等自己計算回溯5年內特休未休薪資後為給付等語(見原審卷第91頁背面),及證人陳平進具結證述:以前沒有所謂特休假,直到被員工提告後才有,給付回溯5年特休未休薪資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背面),互核相符,應為可信。上訴人雖抗辯:伊公司之工作規則有與勞基法規定相同之特別休假,公司員工於100年6月之前為求爭取抽成業績獎金,均未提出要休特休假,鍾興年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請特別休假,嗣自請離職,其未休之特別休假於其離職時視為放棄等語,並提出原審法院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勞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為證(見原審卷第75至77頁)。然查,姑不論另案判決本無從證明上訴人前揭所指工作規則有約定特別休假之事實,本件上訴人並不否認係自102年起才有發放特休未休薪資(見原審卷第71頁),蔣振崑、余金城亦陳稱渠等係於上訴人員工曹俊庭對上訴人請求給付資遣費(含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訴訟經法院判令上訴人應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後,始領得上訴人發給之特休未休工資等情(見原審卷第71頁),已足徵證人所述上訴人並無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乙節為真。再依鍾興年提出之薪資單,其於98年1月至100年5月之底薪為9,000元,另加計全勤及安全獎金亦僅12,500元,明顯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工資之要求,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以此低底薪高業績之薪資結構,無異變相要求勞工追求高額業績以求取滿足基本生活所需之薪資,致員工事實上不敢請勞基法規定之特別休假。故鍾興年於任職期間未能休特別休假,並非因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應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依上說明,其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鍾興年自98年至100年離職時尚有42日特別休假未休業如前述,上訴人亦不爭執其於98年、99年、100年之每日平均薪資各為1,503元、1,447元、1,540元(見原審卷第71頁),據此計算鍾興年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為62,860元【計算式:(1,503+1,447+1,540)×14=62,860】。

㈢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上訴人復辯稱倘認兩造就薪資結構調整未達成協議,被上訴人受領調升之基礎薪資部分即屬不當得利,自應返還上訴人,上訴人以對蔣振崑之債權74,000元及對余金城之債權13,250元主張抵銷等語。惟據前所述,關於上訴人調升被上訴人等勞工之基礎薪資係為符合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且有利於勞工,已構成兩造造間勞動契約之內容,至上訴人調降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未經勞工同意,對其等不生效力,蔣振崑、余金城受領調升之基礎薪資,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上訴人不得請求其等返還,上訴人以所謂不當得利債權對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主張抵銷,殊無足取。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差額各296,819元、295,779元、92,4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7月17日(見原審卷第44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鍾興年依勞基法第38條第1款、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2,860元,及自10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勞工法庭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被上訴人蔣振崑部分:┌─────┬─────┬────┬────┬────┬───┐│日期 │抽成業績 │計算比例│計算比例│計算比例│差額 ││ │ │15% │17.5% │20% │ │├─────┼─────┼────┼────┼────┼───┤│98年7月 │165915 │ │29035 │33183 │4148 │├─────┼─────┼────┼────┼────┼───┤│98年8月 │210343 │ │36810 │42069 │5259 │├─────┼─────┼────┼────┼────┼───┤│98年9月 │172915 │ │30260 │34583 │4323 │├─────┼─────┼────┼────┼────┼───┤│98年10月 │197915 │ │34635 │39583 │4948 │├─────┼─────┼────┼────┼────┼───┤│98年11月 │184200 │ │32235 │36840 │4605 │├─────┼─────┼────┼────┼────┼───┤│98年12月 │171972 │ │30095 │34395 │4300 │├─────┼─────┼────┼────┼────┼───┤│99年1月 │203515 │ │35615 │40703 │5088 │├─────┼─────┼────┼────┼────┼───┤│99年2月 │173258 │ │30320 │34652 │4332 │├─────┼─────┼────┼────┼────┼───┤│99年3月 │164343 │ │28760 │32869 │4109 │├─────┼─────┼────┼────┼────┼───┤│99年4月 │200572 │ │35100 │40115 │5015 │├─────┼─────┼────┼────┼────┼───┤│99年5月 │184200 │ │32235 │36840 │4605 │├─────┼─────┼────┼────┼────┼───┤│99年6月 │160515 │ │28090 │32103 │4013 │├─────┼─────┼────┼────┼────┼───┤│99年7月 │156115 │ │27320 │31223 │3903 │├─────┼─────┼────┼────┼────┼───┤│99年8月 │157943 │ │27640 │31589 │3949 │├─────┼─────┼────┼────┼────┼───┤│99年9月 │178629 │ │31260 │35726 │4466 │├─────┼─────┼────┼────┼────┼───┤│99年10月 │152000 │ │26600 │30400 │3800 │├─────┼─────┼────┼────┼────┼───┤│99年11月 │152629 │ │26710 │30526 │3816 │├─────┼─────┼────┼────┼────┼───┤│99年12月 │170400 │ │29820 │34080 │4260 │├─────┼─────┼────┼────┼────┼───┤│100年1月 │174800 │ │30590 │34960 │4370 │├─────┼─────┼────┼────┼────┼───┤│100年2月 │156915 │ │27460 │31383 │3923 │├─────┼─────┼────┼────┼────┼───┤│100年3月 │165143 │ │28900 │33029 │4129 │├─────┼─────┼────┼────┼────┼───┤│100年4月 │200743 │ │35130 │40149 │5019 │├─────┼─────┼────┼────┼────┼───┤│100年5月 │171029 │ │29930 │34206 │4276 │├─────┼─────┼────┼────┼────┼───┤│100年6月 │168715 │ │29525 │33743 │4218 │├─────┼─────┼────┼────┼────┼───┤│100年7月 │148343 │ │25960 │29669 │3709 │├─────┼─────┼────┼────┼────┼───┤│100年8月 │177600 │ │31080 │35520 │4440 │├─────┼─────┼────┼────┼────┼───┤│100年9月 │193772 │ │33910 │38755 │4845 │├─────┼─────┼────┼────┼────┼───┤│100年10月 │139658 │ │24440 │27932 │3492 │├─────┼─────┼────┼────┼────┼───┤│100年11月 │166343 │ │29110 │33269 │4159 │├─────┼─────┼────┼────┼────┼───┤│100年12月 │150200 │ │26285 │30040 │3755 │├─────┼─────┼────┼────┼────┼───┤│101年1月 │174000 │ │30450 │34800 │4350 │├─────┼─────┼────┼────┼────┼───┤│101年2月 │132715 │ │23225 │26543 │3318 │├─────┼─────┼────┼────┼────┼───┤│101年3月 │161200 │ │28210 │32240 │4030 │├─────┼─────┼────┼────┼────┼───┤│101年4月 │176972 │ │30970 │35395 │4425 │├─────┼─────┼────┼────┼────┼───┤│101年5月 │165143 │ │28900 │33029 │4129 │├─────┼─────┼────┼────┼────┼───┤│101年6月 │183715 │ │32150 │36743 │4593 │├─────┼─────┼────┼────┼────┼───┤│101年7月 │153915 │ │26935 │30783 │3848 │├─────┼─────┼────┼────┼────┼───┤│101年8月 │169258 │ │29620 │33852 │4232 │├─────┼─────┼────┼────┼────┼───┤│101年9月 │192167 │28825 │ │38434 │9609 │├─────┼─────┼────┼────┼────┼───┤│101年10月 │142267 │21340 │ │28454 │7114 │├─────┼─────┼────┼────┼────┼───┤│101年11月 │161867 │24280 │ │32374 │8094 │├─────┼─────┼────┼────┼────┼───┤│101年12月 │173600 │26040 │ │34720 │8680 │├─────┼─────┼────┼────┼────┼───┤│102年1月 │166734 │25010 │ │33347 │8337 │├─────┼─────┼────┼────┼────┼───┤│102年2月 │182667 │27400 │ │36534 │9134 │├─────┼─────┼────┼────┼────┼───┤│102年3月 │107667 │16150 │ │21534 │5384 │├─────┼─────┼────┼────┼────┼───┤│102年4月 │184600 │27690 │ │36920 │9230 │├─────┼─────┼────┼────┼────┼───┤│102年5月 │201267 │30190 │ │40254 │10064 │├─────┼─────┼────┼────┼────┼───┤│102年6月 │172400 │25860 │ │34480 │8620 │├─────┼─────┼────┼────┼────┼───┤│102年7月 │112000 │16800 │ │22400 │5600 │├─────┼─────┼────┼────┼────┼───┤│102年8月 │139800 │20970 │ │27960 │6990 │├─────┼─────┼────┼────┼────┼───┤│102年9月 │171400 │25710 │ │34280 │8570 │├─────┼─────┼────┼────┼────┼───┤│102年10月 │178900 │26835 │ │35780 │8945 │├─────┼─────┼────┼────┼────┼───┤│102年11月 │206100 │30915 │ │41220 │10305 │├─────┼─────┼────┼────┼────┼───┤│102年12月 │198867 │29830 │ │39774 │9944 │├─────┼─────┼────┼────┼────┼───┤│合計 │ │ │ │ │296819│└─────┴─────┴────┴────┴────┴───┘被上訴人余金城部分:┌─────┬─────┬────┬────┬────┬───┐│日期 │抽成業績 │計算比例│計算比例│計算比例│差額 ││ │ │15% │17.5% │20% │ │├─────┼─────┼────┼────┼────┼───┤│98年7月 │177429 │ │31050 │35486 │4436 │├─────┼─────┼────┼────┼────┼───┤│98年8月 │212515 │ │37190 │42503 │5313 │├─────┼─────┼────┼────┼────┼───┤│98年9月 │170343 │ │29810 │34069 │4259 │├─────┼─────┼────┼────┼────┼───┤│98年10月 │195400 │ │34195 │39080 │4885 │├─────┼─────┼────┼────┼────┼───┤│98年11月 │194515 │ │34040 │38903 │4863 │├─────┼─────┼────┼────┼────┼───┤│98年12月 │180600 │ │31605 │36120 │4515 │├─────┼─────┼────┼────┼────┼───┤│99年1月 │209000 │ │36575 │41800 │5225 │├─────┼─────┼────┼────┼────┼───┤│99年2月 │185715 │ │32500 │37143 │4643 │├─────┼─────┼────┼────┼────┼───┤│99年3月 │164000 │ │28700 │32800 │4100 │├─────┼─────┼────┼────┼────┼───┤│99年4月 │210915 │ │36910 │42183 │5273 │├─────┼─────┼────┼────┼────┼───┤│99年5月 │186715 │ │32675 │37343 │4668 │├─────┼─────┼────┼────┼────┼───┤│99年6月 │163543 │ │28620 │32709 │4089 │├─────┼─────┼────┼────┼────┼───┤│99年7月 │153000 │ │26775 │30600 │3825 │├─────┼─────┼────┼────┼────┼───┤│99年8月 │162915 │ │28510 │32583 │4073 │├─────┼─────┼────┼────┼────┼───┤│99年9月 │182115 │ │31870 │36423 │4553 │├─────┼─────┼────┼────┼────┼───┤│99年10月 │179715 │ │31450 │35943 │4493 │├─────┼─────┼────┼────┼────┼───┤│99年11月 │173315 │ │30330 │34663 │4333 │├─────┼─────┼────┼────┼────┼───┤│99年12月 │185943 │ │32540 │37189 │4649 │├─────┼─────┼────┼────┼────┼───┤│100年1月 │138800 │ │24290 │27760 │3470 │├─────┼─────┼────┼────┼────┼───┤│100年2月 │188315 │ │32955 │37663 │4708 │├─────┼─────┼────┼────┼────┼───┤│100年3月 │164572 │ │28800 │32915 │4115 │├─────┼─────┼────┼────┼────┼───┤│100年4月 │195315 │ │34180 │39063 │4883 │├─────┼─────┼────┼────┼────┼───┤│100年5月 │184972 │ │32370 │36995 │4625 │├─────┼─────┼────┼────┼────┼───┤│100年6月 │172200 │ │30135 │34440 │4305 │├─────┼─────┼────┼────┼────┼───┤│100年7月 │153829 │ │26920 │30766 │3846 │├─────┼─────┼────┼────┼────┼───┤│100年8月 │174115 │ │30470 │34823 │4353 │├─────┼─────┼────┼────┼────┼───┤│100年9月 │167600 │ │29330 │33520 │4190 │├─────┼─────┼────┼────┼────┼───┤│100年10月 │142629 │ │24960 │28526 │3566 │├─────┼─────┼────┼────┼────┼───┤│100年11月 │166115 │ │29070 │33223 │4153 │├─────┼─────┼────┼────┼────┼───┤│100年12月 │138515 │ │24240 │27703 │3463 │├─────┼─────┼────┼────┼────┼───┤│101年1月 │169600 │ │29680 │33920 │4240 │├─────┼─────┼────┼────┼────┼───┤│101年2月 │124515 │ │21790 │24903 │3113 │├─────┼─────┼────┼────┼────┼───┤│101年3月 │150715 │ │26375 │30143 │3768 │├─────┼─────┼────┼────┼────┼───┤│101年4月 │192629 │ │33710 │38526 │4816 │├─────┼─────┼────┼────┼────┼───┤│101年5月 │164200 │ │28735 │32840 │4105 │├─────┼─────┼────┼────┼────┼───┤│101年6月 │174915 │ │30610 │34983 │4373 │├─────┼─────┼────┼────┼────┼───┤│101年7月 │163715 │ │28650 │32743 │4093 │├─────┼─────┼────┼────┼────┼───┤│101年8月 │160000 │ │28000 │32000 │4000 │├─────┼─────┼────┼────┼────┼───┤│101年9月 │175700 │26355 │ │35140 │8785 │├─────┼─────┼────┼────┼────┼───┤│101年10月 │145200 │21780 │ │29040 │7260 │├─────┼─────┼────┼────┼────┼───┤│101年11月 │160600 │24090 │ │32120 │8030 │├─────┼─────┼────┼────┼────┼───┤│101年12月 │168467 │25270 │ │33694 │8424 │├─────┼─────┼────┼────┼────┼───┤│102年1月 │172734 │25910 │ │34547 │8637 │├─────┼─────┼────┼────┼────┼───┤│102年2月 │169267 │25390 │ │33854 │8464 │├─────┼─────┼────┼────┼────┼───┤│102年3月 │111200 │16680 │ │22240 │5560 │├─────┼─────┼────┼────┼────┼───┤│102年4月 │183400 │27510 │ │36680 │9170 │├─────┼─────┼────┼────┼────┼───┤│102年5月 │190000 │28500 │ │38000 │9500 │├─────┼─────┼────┼────┼────┼───┤│102年6月 │159700 │23955 │ │31940 │7985 │├─────┼─────┼────┼────┼────┼───┤│102年7月 │116600 │17490 │ │23320 │5830 │├─────┼─────┼────┼────┼────┼───┤│102年8月 │149800 │22470 │ │29960 │7490 │├─────┼─────┼────┼────┼────┼───┤│102年9月 │173100 │25965 │ │34620 │8655 │├─────┼─────┼────┼────┼────┼───┤│102年10月 │183767 │27565 │ │36754 │9189 │├─────┼─────┼────┼────┼────┼───┤│102年11月 │197100 │29565 │ │39420 │9855 │├─────┼─────┼────┼────┼────┼───┤│102年12月 │171300 │25695 │ │34260 │8565 │├─────┼─────┼────┼────┼────┼───┤│合計 │ │ │ │ │295779│└─────┴─────┴────┴────┴────┴───┘被上訴人鍾興年部分:┌─────┬─────┬────┬────┬────┐│日期 │抽成業績 │計算比例│計算比例│差額 ││ │ │17.5% │20% │ │├─────┼─────┼────┼────┼────┤│98年7月 │159086 │27840 │31817 │3977 ││ │ │ │ │(僅請求 ││ │ │ │ │3707) │├─────┼─────┼────┼────┼────┤│98年8月 │201000 │35175 │40200 │5025 │├─────┼─────┼────┼────┼────┤│98年9月 │155314 │27180 │31063 │3883 │├─────┼─────┼────┼────┼────┤│98年10月 │168800 │29540 │33760 │4220 │├─────┼─────┼────┼────┼────┤│98年11月 │164114 │28720 │32823 │4103 │├─────┼─────┼────┼────┼────┤│98年12月 │159171 │27855 │31834 │3979 │├─────┼─────┼────┼────┼────┤│99年1月 │170200 │29785 │34040 │4255 │├─────┼─────┼────┼────┼────┤│99年2月 │150343 │26310 │30069 │3759 │├─────┼─────┼────┼────┼────┤│99年3月 │131200 │22960 │26240 │3280 │├─────┼─────┼────┼────┼────┤│99年4月 │171914 │30085 │34383 │4298 │├─────┼─────┼────┼────┼────┤│99年5月 │159400 │27895 │31880 │3985 │├─────┼─────┼────┼────┼────┤│99年6月 │131200 │22960 │26240 │3280 │├─────┼─────┼────┼────┼────┤│99年7月 │146800 │25690 │29360 │3670 │├─────┼─────┼────┼────┼────┤│99年9月 │176514 │30890 │35303 │4413 │├─────┼─────┼────┼────┼────┤│99年10月 │157914 │27635 │31583 │3948 │├─────┼─────┼────┼────┼────┤│99年11月 │153943 │26940 │30789 │3849 │├─────┼─────┼────┼────┼────┤│99年12月 │155029 │27130 │31006 │3876 │├─────┼─────┼────┼────┼────┤│100年1月 │182314 │31905 │36463 │4558 │├─────┼─────┼────┼────┼────┤│100年2月 │153543 │26870 │30709 │3839 │├─────┼─────┼────┼────┼────┤│100年3月 │144914 │25360 │28983 │3623 │├─────┼─────┼────┼────┼────┤│100年4月 │185029 │32380 │37006 │4626 │├─────┼─────┼────┼────┼────┤│100年5月 │159029 │27830 │31806 │3976 │├─────┼─────┼────┼────┼────┤│100年6月 │163914 │28685 │32783 │4098 │├─────┼─────┼────┼────┼────┤│合計 │ │ │ │9245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0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