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抗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21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參照)。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再,抗告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聲明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見本院卷第18頁送達證書);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第11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