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 法定代理人
- 游林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司法院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4號令,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者,不得上訴。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在本院提起附帶上訴之變更、追加及擴張、減縮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三第466頁),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150萬元,因未逾150萬元,依首揭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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