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9號
- 聲請人
-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47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法院審核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聲請,殊無另為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民國104年5月29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47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雖以伊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證據確實,伊必有勝訴之望等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