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24號
- 上訴人
- 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彬
- 上訴人
- 深圳市萬禾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輝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少尹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映庭律師
侯水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下午2時50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視同上訴人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常安公司)已經經濟
部103年4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33202949號函廢止,應行清算,
常安公司有無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如無,其公司章程就清
算人之選定有無規定?如無,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全體
股東為何?並請提出常安公司選任清算人之資料、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名簿及公司登記資料等到院。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