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 上訴人
- 單篤武
上列當事人因與單錫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2,632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6年10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5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9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